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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2025年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官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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ㅤㅤ第一章 总则
ㅤㅤ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ㅤㅤ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医科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标代码为10598,注册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2号。学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生、留学生、高职专科生及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专门人才。
ㅤㅤ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ㅤㅤ第二章 招生计划
ㅤㅤ第四条 学校2025年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ㅤㅤ第五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和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ㅤㅤ第三章 录取规则
ㅤㅤ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机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
ㅤㅤ第七条 学校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分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ㅤㅤ第八条 实施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ㅤㅤ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ㅤㅤ第十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ㅤㅤ第十一条 我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语种,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的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仅为英语,小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ㅤㅤ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ㅤㅤ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在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ㅤㅤ第四章 收费标准
ㅤㅤ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ㅤㅤ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本科专业学费为5400-6400元/年,高职专科专业学费为7500-8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40000元/年。
ㅤㅤ第十六条 住宿费标准: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为800-1300元/年,具体以学校实际安排为准。
ㅤㅤ第五章 资助政策
ㅤㅤ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
ㅤㅤ第十八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通“绿色通道”,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在入学时先办理入学手续,后根据核实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
ㅤㅤ第六章 入学与注册
ㅤㅤ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ㅤㅤ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新生的录取手续、录取程序、录取标准、身份信息、体检情况等。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ㅤㅤ第七章 其他事项
ㅤㅤ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信息均通过招生就业处官网(https://zs.gxmu.edu.cn/)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及时获取最新招生信息。
ㅤㅤ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任何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中介服务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ㅤㅤ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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